2024-05-03 19:01:02 博雅网 阅读量(0)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商丘安全鞋批发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商丘安全鞋批发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12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市爆出了一个“大新闻”,封丘交通运输局道路运管部门的三名职工李某、赵某和王某与开封一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,最后全部被警方带走了。
这个消息真的是让人大吃一惊,三名政府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做出这样既违法又违反道德的事情,他们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?会不会被开除呢?里面有什么内情吗?女的是被强暴的还是自愿的呢?这件事是属于嫖娼还是属于强暴呢?
三名男子和一名女性发生性关系,是怎么传出这样丑闻的呢?
事情的大概经过是一名男子把这位女性约出来以后,又叫来了两名男同事,轮流和女性发生了性关系,但是后面出现了纠纷,女子选择了报警。警方接到报警后,把涉事人员都带走了进一步调查。
目前报导出来的事件经过是这样的,这三名工作人员都是交通运输管理局运管部门的职工,三个人不是同一个科室,但是关系不错(能同时一起做这样的事情看的出来“臭味相投”,是不是第一次呢?看操作娴熟不像是初犯了)。
女子和三名男性发生关系,应该不是男女朋友的关系,大概率这位女子是属于“卖淫”的性质,事后女子因为发生纠纷奋而报警,最后几人一起被警方带走调查,这说明女性没有被控制,也是自由的,报警的时候也没有人阻止,这样的情况发生“强暴”的可能微乎其微,很大的可能就“给了钱太少了”,女方觉得吃亏了,所以报警了。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,三个男人是不是觉得后悔呢?是后悔办了这样的错事,还是后悔没有多给点钱“花钱免灾”呢?
三名男子单位领导说:这三个人不属于公职人员,只是工人,是属于“个人行为”
对于运管部门领导的这番言论,很多网友也是惊呆了,工人就不是单位的职工了?只有干部才能代表运管处的“形象”?只要不是干部出现丑闻就没事了?这样的事情不是“个人行为”难道是单位组织的吗?
这3个人看来是单位的正式职工,不是所谓的“临时工”,不然的话领导估计就说了“这些人都是临时工,经过领导决定解除聘用合同了”。
这些人是不是“嫖娼”呢?还是比较严重的“聚众嫖娼”吧!三个正式职工做出这样的“龌龊”事情,有没有想到自己的家人孩子们呢?这样一下子都出名了,这样的名声可能让几家人都抬不起头来。
这几个男子会被怎么处罚呢?会不会开除呢?
在我国的刑法中没有嫖娼罪这个罪名,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不是犯罪行为,嫖娼的话一般只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处罚标准如下:
1.嫖娼情节较为严重的,会被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
2.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
3.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但是“聚众嫖娼”的话就是涉嫌犯罪了,涉嫌“聚众淫乱罪”。犯本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引诱未成年犯罪的,会加重处罚。
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,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这种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。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
这几人是单纯的“嫖娼”还是“聚众淫乱罪”,相信警察会找出证据,法院会根据事情的原委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。
这名女子是不是受害者呢?会不会处罚呢?
对于这名报警的女子是不是受害者呢?现在没有明确的证据,不过根据常识,应该不是受害者。他们是因为有些事情没有谈妥,所以女子才报警的,而应该不是因为“强暴”而报警的,最大的可能是因为“钱的问题”。
对于他们4人发生的事情他们应该是“明知故犯”,强迫或者是有暴力手段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,如果真的那样,男子们的违法行为就更大了。
女子如果是因为“谈的价格不合适”而报警的话,他们是共同的违法行为,是共同的“卖淫嫖娼”,或者是“聚众淫乱”,他们的违法行为都是一样的,都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的。
三名单位职工做出这样的事情,令人震惊,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,也给单位摸黑,会受到严格的处罚的。对于这样的不能洁身自好的人,建议严格处罚,还社会一个清流。
近日,河南商丘发生了一起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,该市交通运输局运管部门三名职工与一名女子轮流发生性关系,此案已在警方得到确认,目前正在调查处理。
一般来说,做这种事情都是非常的隐秘,那么这件事情是如何暴露出来的呢?
据知情者透露,该女子开始是与一名男子相约,后来,与女子相约的男子又喊来了同单位的三个人,后与女子产生矛盾,女子选择报警,此事便公开化。
有记者与涉事三名男子单位取得联系,得知这三人,不是一个科室,相关科室领导表示目前还不了解具体情况。而单位的领导则认为,这三人,并非单位的公职人员,只是工人,而且发生这种事情,是他们的“个人行为”。
那么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和“轮奸”,以及“聚众淫乱”有什么区别?
大家都知道的“李天一案”,警方就第一次用了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的概念用语,在这一次商丘事件中,这一用语再一次出现。应该说,轮奸,也属于“轮流发生性关系”,但是性质却不完全一样。前者,是双方自愿,法律上可以不予追究。但是后者,则是属于强行发生性关系,触犯法律。
商丘发生的这件事情,如何判定性质?这还需要根据女方的意愿和发生性行为的具体情况来定性。
如果经调查,女方确属自愿,就不构成强奸罪,因为没有强行违背女性的自主意愿。但是,虽然女方自愿,但是事情发生在同一个环境里,比如几人轮流与同一女子在同一个房间发生性关系,就触犯了法律,构成了聚众淫乱罪。
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: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,对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,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如果这次事件,最终被定性为聚众淫乱,那么一开始和女人约会的男子,无疑就是首犯,因为是他打电话召集了其他三人。而其他人胆敢参与,也很可能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情了,当然,这些人,是不是屡犯,还需要警方调查后才能知晓。
对于其他三人,也不排除偶犯,如果是偶犯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九条规定 : 参与聚众淫乱的,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如果经过警方调查,发现并非女子自愿,而是通过胁迫或者是暴力方式,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,则构成强奸,多人参与,则构成轮奸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: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有两人以上轮奸等情形的,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或者死刑。显然,如果最后构成轮奸罪,则会得到罪严厉的判罚。
当然,最后的结果,还要等待警方最后的调查结果才能定性,如果这三名男子构成犯罪,一定会严加惩处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丘安全鞋批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商丘安全鞋批发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Copyright
© http://www.bytg88.com/ 博雅网
备案号:京ICP备2024055448号-5
免责声明: 1、本站部分内容系互联网收集或编辑转载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 2、本页面内容里面包含的图片、视频、音频等文件均为外部引用,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储。 3、如涉及作品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,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,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! 4、本站如遇以版权恶意诈骗,我们必奉陪到底,抵制恶意行为。 ※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邮箱:478923*qq.com(*换成@)